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即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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