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对隆尧县财政局《关于51023部队、51011部队农场欠缴农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4-03-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邢台市财政局:
隆尧县隆财[1994]第1号《关于51023部队、51011部队农场欠缴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收不断改进。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62)财农字第382号《关于军队农业生产收入及军马场征、免农牧业税问题的通知》中“军队耕种人民会社和国营农场原来缴纳农业税的土地,由军队照章缴纳农业税“和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71)财税字第405号《关于部队农副业生产纳税问题的通知》中“部队耕种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包括劳改农场),凡是原来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当按原纳税额交纳农业税”的规定,51023部队、51011部队农场均系耕种原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照章纳税。
二、军队耕种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原来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不能视为营房空地免征农业税。欠缴的农业税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充。
三、部队耕种的缴纳农业税的土地种植农作物,叵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根据农业税减免政策给予减征或者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