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即国税函[1998]
343号文年)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受理行政复议、应诉中,要注意发挥法
律顾问的作用,并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严格依法积极慎重地处理好遇到的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国税函[1998]3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
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8]006号)收悉。经商国
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到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
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
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
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