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
评税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同时,对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税机关审核评税的范围为纳税人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的所有税种以及扣缴
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人所得税、资源税等。
二、审核评税的内容还应包括(1)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机我省制定的政策、
法规及规定是否正确。(2)纳税人纳税申报料与征收单位掌握的同行业、同等规模
企业、同类人员的纳税情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3)根据各市规定企业应
申报的他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
税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9日 国税发[199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即可试行。为1999年1月1日
起正式执行打下基础。
附件:1.审核评税结论(略)
2.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略)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一、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
藉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
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
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
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
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
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三、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
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情况应逐一进行审核评税,做出审核评税结论,但预缴的情况除外。
四、审核评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电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
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
法。
(四)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
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五)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六)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七)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八)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艰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审核依上述有关内容进行。
五、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
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
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
成。
六、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
计报表、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
的各种资料。
七、审核评税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即:评析一核实一认定一处理: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
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纪录。
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
《审核评税结论》(附件1)。
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
通知书。
对审核评税中发现伪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
《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附件2)。
八、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在
征管部门相应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
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九、审核评税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各税种的具体审核评税内容,由各地根据本办法
自行制定。
十、本办法自1999年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