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
排》生效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生效的通知
1998年4月15日 国税发[19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
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
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
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
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
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日以国税发
[19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