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
知》(即国税发[1998]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我省1998年度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凡在省直属征收局纳税的,由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华北石油管理局系统在我省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先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不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签署意见,后由华北石油管理局汇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
批;
三、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中央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由各市地方税务
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以上规定,请各市结合总局文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