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其中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确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3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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