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 财税字[199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
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征税款暂采取先征后返办法,
返还的税款全部转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具体退还办法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
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4]55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已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