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04-14 文件号: 冀税一发[1994]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8号《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1994年4月30日 国税发[1994]088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货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货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