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9号《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告省局,各市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总结报送省局,并附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和案例。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8]59号 1998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制度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