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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4-28    文件号: 冀财税字[1998]第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8]6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财税字[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
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
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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