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 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9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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