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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5-13    文件号: 冀地税函[1998]9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其中营销费用的扣
除比例确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1998年1月23日 国税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
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
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
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
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
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
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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