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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5-11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8]第1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8]31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契税征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契税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尖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土地权属转移变动资料,未纳税(无完税凭证)或无免税审批手续(免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批准后,契税也可招手土地管理部门代征,财政部门发给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委托书,并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契税减免审批由财政部门负责。由于代征部门原因,致使税源流失,由代征部门负责追缴。财政部门要帮助代征部门建立健全票证管理制度和税款入库制度,确保票证和税款安全。
委托代征契税的,财政部门付给代征部门适当比例的代征手续费,在财政部没有明确规定比例前,暂由各地自定。
契税代征手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由财政部门核拨。
二、建立土地权属转移变动征收契税情况联席会议制度。财政部门和圭地管理部门每一个月或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契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沟通、交流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和契税征管方面的法规、政策信息,核对圭地权属变动与征税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微机联网尝试,提高办公和征税自动化水平和效率,财政部门要在配置微机及联网设备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三、凡是土地权属转移变动都要依法征收契税或免征契税,并办理征收契税或免征契税的手续。为了加强对土地使用证的管理和契税征管,实行在土地使用证封三上粘贴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免税证,并在粘贴骑缝处盖契税征收章的两证合并管理办法,以便于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圭地使用证与征税情况进行检查。
契税免税证由契税完税证代替,在契税完税证中注明免征税额,并加盖“免税”字样章。
四、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税依据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征地引发的一切费、税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开发费,以及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等,还包括受让方以各种名义给被征地单位的各种费用、补助等。
五、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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