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2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
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
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