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
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文),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
酱、酱脑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
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