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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口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8-04-15    文件号: 冀国税进发[1998]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16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164号 1998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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