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关于继续对商业企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 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冀财税字[1998]第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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