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恢
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