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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原产品税中部分科目改征农林特产税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1994-01-22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4]第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
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原产品税中部分科目从1994年1月1日起改征农林特产税。由于国务院文件暂时未到,为做好征税的衔接工作,现先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原产品税改征农林特产税的科目
(一)烟叶:晒烟叶、烤烟叶
(二)贵重食品: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
(三)银耳、黑木耳
(四)水产品:鱼、虾、蟹、其它海产品
(五)毛绒:羊毛、着绒、驼毛、驼绒、兔毛
(六)原木
二、税率。所列科目的税率暂按原产品税规定税率执行。
三、两税应税产品产叉部分的处理。原产品税部分应税产品与农林特产税相互交叉部分,在新规定下达之前,可分别按原产品税和现行农林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新规定下达后,已征税款可多退和补。
四、税款征收。各市、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与税务部门联系,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如由税务部门代征,可付给一定比例的代征费;在抓紧掌握税源的同时,重新建立税源台帐,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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