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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