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3-23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8]3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
认真组织好学习和试行工作,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稽查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稽查机关在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有
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视听和计算机可读取转换资料的整理、立卷和
归档,稽查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等,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稽查机关按照规范、统一的要求,对稽查档案实行科学管
理,逐步采用计算机技术和光盘技术等现代化科学手段,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充分发
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章 稽查档案资料的内容
第四条 立案案卷应具备的资料:
(一)案卷必备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2.税务稽查报告;
3.审理报告;
4.执行报告;
5.立案审批表;
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税务稽查查补、退税款计算单;
8.税务稽查底稿或者证据材料。
(二)根据案情需要,还应具备的资料:
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限期改正通知书;
3.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5.审理委员会意见,审理记录;
6.税务稽查通知书或者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调取帐薄资料清单;
7.询问通知书;
8.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抵缴欠税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
知书;
10.税务协查函,税务文书送达委托书,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委托书;
11.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关
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
调整呈批表;
12.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查封商
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解除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4.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及拍卖
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5.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
表,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16.建议补充稽查书;
17.停止出口退税建议书;
18.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19.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和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
稽核检查记录;
20.普通发票稽核检查记录;
21.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检查记录;
22.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
23.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