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4-04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88]第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
《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发以后,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石油开采在勘探、钻井期间,临时占用耕地按照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采油后办理征地手续,一律视为新征,新征税额应扣除已征相应的临时占地纳税额。1987年4月1日前的临时占地,4月1日后改办征地手续,应全额征收。
二、地下采煤、采矿致使耕地塌陷占用耕地,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对征地单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地面下沉,当地村址迁移占用耕地,能够恢复耕地者,可比照财政部(87)财农字第346号第二条执行。
三、企业为生产、经营服务所建设的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应征耕地占用税。
四、《实施办法》中的水库移民免征耕地占用税是指修建水库的移民,当时建自用住宅而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对非法占用耕地者,应当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依《土地管理法》处理,然后,财政部门再视其具体情况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
六、1987年4月1日前的非法占地,4月1日后补办征地手续的,应按(87)冀财农字第492号文件办理。个别地方在收到文件之前,已对此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也不再退税。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性质的划分,依据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准,确定对其占用耕地是否适用《条例》和《实施办法》。
八、《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没有列入的条款,而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如:第八条)。可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