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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 (废止)
颁布日期:1994-03-11    文件号: 冀税一发[1994]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

各市、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参照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省局确定了《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现印发给你们。暂行税额适用于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请转知所属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局报告。

附: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河北省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数量  资 源
         (元)   单位    座落地
  一、石棉   1.00  吨    全 省
         10.00  吨    唐 山
         10.00  吨    秦皇岛
         9.00  吨    张家口
         8.00  吨    承 德
  二、铁矿石   8.00  吨    邯 郸
         8.00  吨    邢 台
         8.00  吨    保定地市
         8.00  吨    石家庄
  三、铜矿石   1.00  吨    全省
  四、铅锌矿石 2.00  吨    全省
  五、铝土矿  15.00 吨    全省
  六、钨矿石   0.50  吨    全省
  七、锡矿石   0.50  吨    全省
  八、锑矿石   0.50  吨    全省
  九、钼矿石   0.50  吨    全省
  十、镍矿石  10.00  吨    全省
  十一1.砂金矿 1.60 50M3挖出量全省
    2.岩金矿 2.00  吨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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