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3-12 文件号: 冀国税征发[1997]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省局提出的“一个中心,三加一减”的工作思路,为保证税收收入,摸清税
源底数,减少税收流失,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征管法》的有关
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凡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
登记证件正副本(包括注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对逾期或不
按规定验证的,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验证工作于4月底结束。名地请于5
月底以前将验证工作总结上报省局,6月份省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抓好宣传发动工作。验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
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电视、广播、通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增强纳税人依法验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掌握税
源,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验证工
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验证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常握所辖户数,清理漏登
漏管户,使税收征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各地要在验证的同时,加大个体私营建帐工作的力度。对属于建帐范围的个
体私营业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简易帐或复式帐;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
业户,要建立进销存登记(粘贴)簿,切实把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抓好。
五、因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费用已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收取,因此这次税务登
记验证工作不再收取验证费用。
附:验证工作情况一览表
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 单位:户、元
序 经济性质 上年末 已验证 未验证 处罚 处罚
户数 户数 户数 户数 金额 备注
号
1 国有经济
2 集体经济
3 私营经济
4 个体经济
5 联营经济
6 股份制经
7 外商投资经济
8 港澳台投资经济
9 其他经济
10 合计
填报日期:一九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