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唐山、秦皇岛、沧洲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接此文件后,请你们与当地合作银行(筹建处)认真学习研究,按填报说明和要求认真编报审核,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7]554号 1997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务部门对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监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城市合作银行的经营情况,促进城市合作银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搞好财务核算,更好地把税收征收管理与财务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为研究制定政策提供数据资料,经研究,我局决定从1998年起建立《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编报制度(有关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为了保证报表编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希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布置落实,并认真做好编报前的准备工作。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