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4-05-04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4]第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和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票使用问题
征收农业特产税,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税票。由于我省原农林特产税完税证库存较多,经请示财政部同意,为减少浪费,节约支出,决定1994年征收农业特产税仍继续使用原农林特产税完税征。使用时将“林”字改为“业”字。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新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票样附后)。
二、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为搞好年终决算统计报表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以满足年终决算报表的需要。
附:年终决算报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