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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2-11    文件号: 冀财税字[1998]第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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