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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2-11    文件号: 冀国税外发[1998]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3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论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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