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契税完税证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申请表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3-18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8]第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按照新《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有关征管规定要求,经省厅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启用新契税完税证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申请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完税证
(一)契税完税证是契税征收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滞纳金时填开给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二)契税完税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统一印制,套印“河北省财政厅农业税收票证专用章”。
二、契税纳税申报表
(一)契税减免申报是契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如实申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和应纳契税额等情况,并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二)契税纳税申报表为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印制。
三、契税减免申请表
(一)契税减免申请表是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起1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的减税、免税申请。征收机关依此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二)契税减免申请表为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印制。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新契税完税证和契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申请表与省厅下发的《河北省农业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规定的契税证、表格式和内容稍有不同,以本通知为准。
(二)原省厅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各市县有库存的仍蚵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三)契税完税后、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申请表按《河北省农业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管理使用。
契税完税证、纳税申报表、减免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签合同日期”填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中载明的转移日。
二、“限期缴纳日期”填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30日满的日期。
三、“科目”、“权属转移类别”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四、“房屋面积”、“间”分别填建筑面积和自然间。
五、“成交总价”、“计税金额”填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纳税人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人民币填写。
六、“滞纳金”=(实际纳税日期(填发日期)―限期缴纳日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