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
[1997]38号)精神,全部取消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
消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商业零售企业(包括批发额低于年应税销售额50%的批
零兼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今后此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一
律不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的审查,对年应税
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对年应税销售额高于50万元、低于180万元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原则上
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现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两年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2、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三个方面的,任何一方
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3、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4、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各市可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管理的
措施,落实情况及结果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各市在加强商业增值税管理上的经
验、做法及落实此文的建议、问题,请一并上报。
附件:《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8年1月9日 财税字[1998]4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