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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2-11    文件号: 冀国税二发[1998]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财工字[1997]5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石油企业转帐上缴所得税的通知

财工字[1997]535号 1997年12月21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继续实行转帐上交返还所得税办法的报告》([97]中油财字第562号)收悉,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所属部分企业1997年欠交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7]105号文件规定,1997年你公司直属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率就进缴纳所得税,石油企业在确保上缴中央财政11.5亿元后,超过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你公司。现考虑到你公司已缴和欠缴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欠缴的所得税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办法解决,即先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其1997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对应缴未缴所得税款作核销欠税处理后,再由企业和你公司据此办理转帐上缴手续。

二、除所附名单的企业采取转帐上缴下拨外,其余盈利企业的所得税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三、请你公司通知所属企业据此调整有关帐目并编者按报决算,中央财政将根据你公司汇总的决算进行清算并办理转帐手续。

四、请企业所在地的财政、税务部门帮助企业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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