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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