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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2-16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98]第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水利厅: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1997]第48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字[1997]第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和预、决算制度,其预、决算的编制方法和报表格式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作建设项目支出;二是用于防洪工作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型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经省政府批准的新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重点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河道、堤防、湖泊、洼淀、闸涵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省级管理的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污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定、宣传;重点水上流失的防治工作建设等;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防洪工程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应由市水利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或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各项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项目。
第九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拨付手续,对于无资金来源的拨款申请,请财政厅不予办理。
第十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每年年初由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向省计委报送年瓶颈基金安排计划建议,由省计委审核后与现有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对省计委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后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部分的使用管理,按现行防汛经费管理的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省级直管防范例工程项目的,由省水利厅根据基金入库情况和项目安排的有关依据,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财政厅对所报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商意后向水利厅拨付资金,或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其他有关资金使用单位拨款。有必要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由财和厅和省水利厅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于补助各市管理的重点防洪工程的,由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各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确定补助数额后下达有关市,由市财政商水利局具体安排使用。必要时,补助项目和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定。各市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年度终了后,由市财和局和水利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十二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的监督。凡挤占、挪用、截留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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