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2-17 文件号: 冀财税字[1998]第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为了加强管理,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列举免税货物,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上级下达的军队系统销售计划及军品作价办法,由基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备案。低于计划的按实际、高于计划的部分于下年度补报。1998年军队系统销售计划于1998年2月底报送省局,以后年度在12月底前报送。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 1997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