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1-09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8]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公路管理局、经营性公路公司: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
规定》印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高速公路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细则和冀地税发[1997]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和使用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
  (一)专用发票(基本票样由省公路管理局提供)必须由省地税局指定的发票定
点印刷厂印制,并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管理。
  (二)专用发票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套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用票单位应根据上年的使用量,在每年6月底和
12月底分别将下半年的使用计划填写《印制发票计划表》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
据印制计划向专用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专用发票承印厂必须依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专用发票。专用
发票印制完毕后必须专库妥善保管。同时,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报省地税
局,并通知省公路管理局。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一)专用发票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二)省公路管理局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持省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省地
税局办理领购手续。
  (三)专用发票由承印厂根据省地税局签发的、省公路管理局填制的《通行费专
用发票请领单》所注明的数量向公路管理局发送。
  (四)专用发票工本费的结算。专用发票工本费由承印厂按照省地税局、省公路
管理局、承印厂统一核定的价格(含代省地税局、省公路管理局分别按专用发票工本
费的10%、5%收取的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与省公路管理局结算。
  (五)省公路管理局和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专用发票购、领、用、
存管理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及时登记《发票购领用存登
记簿》。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印、私售、转借专用发票。
  三、省地税局和省公路管理局将定期对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和保管等情况进行
检查。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公司。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