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水毁、沙压耕地核减农业税基数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7-12-09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7]第4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财政局:
   你局石财农税字(1997)27号《关于水毁、沙压耕地核减农业税基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水毁、沙压耕地三年内确不能复耕,以村为单位,灾后耕地面积(扣除规定比例自留地)仍大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不能核减该村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及相应农业税任务;灾后耕在面积小于农业税计税面积部分,可以核减农业税任务。
   二、具体核减程序是由受灾村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核减的任务从县农业税减免机动数中解决。年终根据情况由市在下达农业税减免指标中适当考虑。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