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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2-11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7]13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对税务代
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总局、省局领导也多次强调,税务代理必须坚持
客观、公正、自愿的原则。但据了解,一些地方的税务代理机构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强行代理、代理服务质量不高、不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的行为。为此,省局重新强调以
下几点:
  一、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履行税务行政职能、
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税务代理,进行税务代理服务时,不得着税务服装。
  二、税务代理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委托代理,坚决制止
以停供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等手段,强迫纳税人进行税务代
理。
  三、税务代理必须按规定收费。税务代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做到合理合法,不得随意定标准,乱收费。
  四、税务代理必须实行优质服务。在税务代理自愿前提下,只有优质服务,才能
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税务代理才能有市场,坚决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现象。
  五、要严格税务代理机构的财务管理。税务代理机构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依法纳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税务代
理行为,使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让纳税人满意的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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