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抵扣地方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1-07    文件号: 冀财税字[1997]第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开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经省财政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银行抵扣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抵扣营业税的审批程序
1.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是省政府授权的银行抵扣营业税的认定和批准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认定和批准。
2.银行认为有越权超范围使用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企业兼并破产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由申请抵扣营业税的债权银行,填写“抵扣营业税申请表”(附后),并经原破产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呈报营业税抵扣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复印件)包括: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裁决书、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方案、银行与原破产企业借款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银行申请及有关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4.省地税局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再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商省财政厅进行最后审核认定,确定应抵扣数额,制定具体抵扣方案。省财政厅和地税局联合向相关税务和财政机关下达抵扣通知,债权银行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抵扣通知后,及时通知银行,并严格按确定方案具体实施抵扣。实际抵扣情况要按季上报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
5.各级地方税务和财政机关要对此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审核和上报,市以下(包括市)税务和财政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对银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上级机关。
二、银行抵扣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和数额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0号文件规定,只有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才能从上缴我省营业税中抵扣。抵扣数额要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和比例确定,按《破产法》规定清偿顺序和比例核定后的银行损失,及其他情况形成的银行损失不能从上缴营业税中抵扣。
三、银行在接到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抵扣通知后,方可允许抵扣。对银行未按上述程序报批,未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未按批准方案而私自抵扣营业税,以及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应规定处理。
四、各市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对越权超范围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善后措施。为加强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坚持“谁的企业谁负责”的原则,凡因越权超范围使用试点城市破产企业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一旦经批准,银行抵扣省级营业税的,省财政要按破产企业原隶属关系,相应如数扣减所属各省辖市财力。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银行抵扣营业税申请表(略)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