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1-2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管理工件工作,保证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的识别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各市接此通知后,做好以下发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做好发证人员的登统工作。
二、凡符合发证的农业税收征管人员,每人交一张黑白或彩色免冠正面近照相片。
三、农业税收检查证全省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八位编码,字轨为“冀农税”;八位编码中,前两位为省级、市的编码;第三、四位为市级、县(市、区)的编码;第五、六、七、八位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号。如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第1号农业税收检查证:石家庄市编号为01,赵县编号为18,则该农业税收检查证编号为“冀农税01180001”。
四、农业税收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填写:市级填××市财政局,县级填××县(市、区)财政局。职务栏填写现任职务。
(二)填写时统一使用钢笔、碳素墨水。
(三)发证机关填写:河北省财政厅。发证时间填写1998年1月1日。
五、领办证时间。各市于1997年12月10日前到省厅农税处领取空白农业税收检查证。填写好内容,贴好相片,于1997年12月底以前连同《农业税收检查证发放登记册》一份(市、县各存档一份)到财政厅加盖钢印。
六、具体要求。
(一)各级财机关要重视这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1998年1月1日启用新的农业税收检查证。
(二)填写内容认真规范,字迹清楚、美观,不得涂改和漏项。
七、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将原财政部制发的农业税收检查证,收回到市级征收机关统一销毁,新的农业税收检查证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厅农税处。
附件:
1.《河北省农业税检查证管理使用办法》
2.农业税收检查证登记册(略)
河北省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检查证的管理使用,保障农业税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检查证)。
第三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农业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第四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省财政厅为发诈机关并负责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直接从事农业税收征管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县、乡级财政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助征人员,可以核发农业税收检查证。
第六条 农业税收管人员依法执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税收检查证;无农业税收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农业税收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第九条 农业税检查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转让、抵扣和撒毁。
第十条 要妥善保管农业税收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登报申明报废。经批准后,方可再办新证。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因离职、调动或其他情况而不符合发放范围的,应及时将农业税收检查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须经河北省财政厅加盖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检查证的证号全省统一编号(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