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妇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财工字[1997]469号 1997年11月27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缴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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