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或个人征用公路两侧留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1-05-03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91]第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财政局:
你市下定县财政局《关于公路两侧留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单位或个人征用公路两侧所留耕地(即国道边界外20米内,省道边界外15米内,县道边界外10米内,乡道边界外5米内)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不论能否直接使用,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因修建公路而使单位和个人搬迁,需重新征用耕地的不论以何种名义申请占地,都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