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8号 1997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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