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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0-05    文件号: 冀国税二发[1997]5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2号 1997年8月22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企业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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