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矿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7-08-04 文件号: 冀地税函[1997]1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售矿口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承地税函发[1997]1
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
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你市一些
煤、铁矿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
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