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高收入调节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7-08-25 文件号: 冀政办函【1997】3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秦政[1997]85号文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征收高收入调节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
外基金和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0号)
以及相关规定,你市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
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冀办
发[1996]28号)征收的高收入调节费,可在税前列支,列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