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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1997-08-10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7]7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国税发[1995]012号文、国税发[]1995160号文、国税发[1996]123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财税字[1997]14号文、财税字[1997]50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凡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凡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荐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1999年1月1日后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但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其新生产的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可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未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它货物,退税率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
1.动植物油;
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
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
4.经过加工的毛皮;
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桨;
6.藤、柳、竹、草制品;
7.奶油、乳酪;
8.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绒(包括 包括净羽绒)、洗净肠衣;
9.珍珠制品;
10.木炭;
11.植物增稠剂;
12.夏布;
13.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它货物退税率为9%。
三、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
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务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对以下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
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本季度出口的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再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
(一)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企业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当企业用增值税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其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当期生产成本,不再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征、退税。
四、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除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必须在出口业务开始前30日内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未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不受理出口退税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经营范围变更的,应于撤并或变更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设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证》式样由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确定。
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并撤回原发给的《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并办理变更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企业自负。
六、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或出口免税手续: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通过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软件”进行“免、抵、退”税计算,并于季度后5日内向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报送计算机打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单基本资料表》、《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基本资料表》、《自营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情况表》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计算表》(一式七份)。同时,提供以下凭证:
1.企业当期购进货物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税款抵扣联);
2.企业当期出口货物的销货发票原件;
3.企业当期全部销售货物的销售明细帐(其中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要单独列明);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受托方与其它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原件;
5.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单证原件;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它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可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原件;
7.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必须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必须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复印件。
企业当月无论有无出口业务,必须向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报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凡在一个季度内未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补缴季度各月应纳的增值税。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通过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软件”进行出口免税计算,并于每月后10日内向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报关计算机打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
1.企业当期出口货物的销货发票原件;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单证原件;
4.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证原件;
5.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必须另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七、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税或免税申请后,按以下规定审核: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按下列程序审核:
1.审核申请退税企业是否办理了退税登记,办税员是否具备办税员资格;
2.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发票是否规范,有关单证是否合法;
3.审核企业申请退税货物所属期限和有效期限是否准确;
4.审核企业退税申报表所填内容是否准确,各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5.审核企业申请退税业务与销售明细账是否相符。
经审核无误后,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低扣联)、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加盖“出口退税核销章”(长6cm、宽cm、0号长3宋体)后,再在出口退税申报表上加盖“×××市(县)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章”[印章由各地按分局(所)公章尺寸自行刻制]。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免税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按下列程序审核:
1.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关单证是否合法;
2.审核企业申请免税货物所属期限和有效期限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所填内容是否准确,各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经审核无误后,必须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加盖“出口免税核销章”(长6cm宽、1.5cm、0号长3宋体),并将有关单证退还给企业。
八、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对手续齐全、内容真实、计算准确的,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将退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排除万难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等报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复审。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自接到有关资料后5日内复审完毕,并连同有关资料报省涉外税收管理处最终审核。
经省涉外税收管理处最终审核后,凡办理免、抵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乘客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根据省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批意见执行,并将在前资料退还给企业。办理免、抵税后仍需要退税的,其石家庄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由省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其他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负责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免税申请后,对手续齐备、内容真实、计算准确的,必须自接到申请后5日内审核完结,并办理免税手续。
九、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上年度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多退少补。企业清算结束后,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结汇采用中远期结算方式的,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可适当延长企业清算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的,企业必须在10日内向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办理申报补交“免、抵、退”税款。企业抵顶当期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部分,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补征应纳的增值税;属于退税部分,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补征税款必须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十一、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等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每半年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已办理“免、抵、退”税的有关单证清查一次。企业在接受检查时必须如实提供有关单证,凡应提供而没有提供有关单证的,可扣回已办理“免、抵、退”税款。
十三、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凭证、帐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生疑问,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十四、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必须停办“免、抵、退”税审批。已经办理的,企业必须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处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限期纠正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单证的;
(三)拒绝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四)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未按期申报的。
十六、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十八、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外发[1995]16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停止执行。
十九、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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