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冀财预字[1997]24号文
化的规定执行。
  三、 单位和个人用现金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机关用"税收完税证"征
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入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
     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财税字[1997]95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