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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8-28    文件号: 冀财税字[1997]第4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冀财预字(1997)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用现金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机关用“税收完税证”征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入库。
附件: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1997年7月7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项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冀财预字(1997)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用现金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务机关用“税收完税证”征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入库。
附件: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项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 1997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项目,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文化事业建设项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项目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纳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项目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法规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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