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农村、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包括正在组建的合作银行)和金
融服务所(处)。
二、已开展过清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组建的合作银行以及正在组建的合作银,都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规定要求,如实填报《资产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统计报表。
三、本表企业填报以“元”为金额单位,各市清产办汇总以“千元”为金额单位。于10月31日前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三份。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113号 1997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此次清产核资应本着“缺什么、补公私”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鉴于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县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大部分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但其资金核实审批手续尚未进行,为此,现将有关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4年信用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将1994年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和产权界定的结果,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数据衔接,并据此填制本《通知》所附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批。考虑到目前信用社正在全面进行体质同和按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故《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填制工作可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基层信用社填报。
二、1994年以后新建的信用社或以前年度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此次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汪胶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填报。
二、资料来源
本表主要反映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中资金核实过程和财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副部长关系。表中有关项目按照会计核算报表及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点、产权界定环节统计的有关数据,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
三、项目填报说明
(一)本表行次中所列项目填报说明。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及其它流动次产。
2.现金及银行存款:指信用社库存现金及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
3.存放同业款项:指信用社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与同业的款项。
4.存放联行款项:指信用社的联行、联社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联社的款项。
5.拆出资金:指信用社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携拆借。
6.短期贷款:指信用社对外贷出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款项。
7.应收利息:指信用社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
8.坏帐准备:指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
9.短期投资: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随时能够变理、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11.长期资产:指信用社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各项资产。
12.中长期贷款:指信用社对外发放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贷款。
13.逾期贷款:指信用社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半年以上尚未收回的贷款。
14.贷款呆帐准备:指信用社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
15.长期投资:指信用社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16.固定资产原值:指信用社的各种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经营性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
17.累计折扣:指信用社按规定提取、调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18.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19.固定资产清理:指信用社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凤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0.在建工程:指信用社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质的实际成本。
21.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指信用社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不定期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22.无形资产: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23.递延资产:指信用社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等。
24.流动负债:指信用社一年以内或不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各项负债。
25.短期存款:指信用社接受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年以下的各种存款。
26.短期储蓄存款:指信用社接受居民个人的一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
27.财政性存款:指信用社吸收的财务性存款。
28.同业存放款项:指信用社与同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同业资金存放于本信用社的款项。
29.联行存款项:指信用社联行、联社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联行、联社资金存放于本信用社的款项。
30.拆入资金:指信用社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
31.应付利息:指信用社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
32.长期负债:指信用计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一周期的各项负债。
33.长期存款:指信用社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年期以上的各种存款。
34.长期储蓄存款:指信用社接受居民个人的一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
35.长期借款:指信用社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款项。
36.所有者权益:指信用社的各项实收资本及权益。
37.实收资本:指信和社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38.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39.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信用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40.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41.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2.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信用社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3.待界定资产:是指目前产权关系不明尚需进一步界定明确的资本数额。
44.资本公积:指信用社依法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45.盈余公积:指信用社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从净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二)本表栏资项目填报说明。
1.资产清查数:指信用社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核算的有关项目数据。
2.重估增加数:指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
3.界定增加数:指信用社产权经有关部门界定后调增或调减的数额。
4.自行处理数:指信用社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核产政策规定自行处理的数额。
5.申报处理数:指信用社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处理的数额。
6.资金核实数:指本表所列项目按规定经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核实审批的数额。